法国中国留学生互助会总会章程及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纲
第 一 条 本会定名为法国中国留学生互助会。(l’association d’échange franco-chinois)
第 二 条 本会以团结在法留学生,学者,友爱人士,本互助的真谛,友爱的精神,谋求学生自身的利益。旨在让全体在法留学生能够得到我会的诚挚的帮助,以解决生活,学习,娱乐,工作等各方面的问题,以不须此留法之行。
第 三 条 本会会址,由每届代表大会选定之。现暂定里昂
第二章 组织
第 四 条 本会以城市为基本组织;每城市组织一个留学生互助会,定名为某城市互助留学生会。
第 五 条 由各城市留学生互助会,组织法国中国留学生互助会总会。
第 六 条 同一城市,不得同时有两留学生互助会。
第 七 条 本会暂时以里昂为总会中心所在地,
第三章 代表大会会议
第 八 条 代表大会,以各地留学生互助会选举代表组织之:
第 九 条 代表大会,设正副会长各一人,由各代表互选之。
第 十 条 代表大会开会时,由到会代表选举各项职员,办理大会事务;并根据各留学生代表之所专长及经验,予以分配协会各项任务与事宜。
第 十 一 条 代表大会于每年定期开会一次,由总会召集之。开会日期,由上届总会执行委员会决定。其地点须在总会驻地。
第 十 二 条 代表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 修改总会章程;
二 议定各地留学生互助会工作及组织大纲;
三 议决总会预算决算,审查总会财政;
四 议决总会一切进行事宜;
五 组织计划协会各项活动以及策划各项事宜
六 进行阶段总结
第 十 三 条 代表大会开会细则,由上届总会执行委员会议定,经大会通过实行之。
第四章 执行委员会
第 十 四 条 执行委员会,以执行委员数人组织之。设各个部门之部长,体育,学术,娱乐,旅游,宣传,网络论坛管理,外联,策划等。
第 十 五 条 现行执行委员会委员由总会暂住地里昂学生代表数人暂任,今后由各地留学生互助会代表商定确定之
第 十 六 条 执行委员会不定期自行决定会议时间,地点为总会所在地,包括网络会议,并严格规定如下:凡执行委员会会议期间连续迟到三次以上便作自动放弃委员一职处理,并视情节严重给予处罚,委员会亦保留将其开除协会的权利。
第 十 七 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负责协会一切有关事宜,由会长或副会长组织召开
第 十 八 条 执行委员会职权如下:
一,为总会对外代表;
二, 执行总会一切事宜;
三, 聘辞干事;
四, 执行代表大会一切议决案;
五, 交议于代表大会;
六, 管理总会财政以及商榷各活动赞助事宜。
第 十 九 条 执行委员,对于代表大会负责。各地留学生互助会,如发现执行委员会有违反总会宗旨目标,或放弃职责,有限期提出质问之权责。执行委员应答复之。
第五章 会务
第 二 十 条 总会及各地留学生互助会,均须努力实行本章程,为里昂的广大留学生,尤其是出来法国的留学生,提供寻找语伴的机会。
为国内想要出来的学生提供出国咨询
第 二 十 一 条 贯彻宗旨,对于广大法国中国留学生,新到法国的,以及已经居留一段时间的一视同仁,予以协助,积极解决其住房,专业,申请学校,暑期打工等等问题,由各地分会将一切消息资源进行汇总,由执行委员会统计后对需要帮助的各地学生提供帮助。
第 二 十 二 条 总会及各地留学生互助会,均须有定期出版物,如遇经费问题可直接在论坛上进行发布,报告在法活动,以及法国官方节日活动,宣传主张。努力发展分会以及组织各项大型联欢会,交流会,旅游计划等。
第 二 十 三 条 各地留学生互助会,对于法国社会及城市各种公益事业,须尽量参加。
第六章 权限
第 二 十 四 条 本会上级机关对于下级机关,分配及督促工作时,下级机关,应遵从执行。
第 二 十 五 条 本会所有活动及计划不得与法国各城市学联或华联活动发生冲突或矛盾。
第七章 经费
第 二 十 六 条 经费来源,由总会以及各个分会举办节日联欢会,旅游计划等各项活动的收入,以及赞助商提供的赞助组成,原则上总会执行委员会统一进行管理。
第 二 十 七 条 各个分会的经费由各分会自行承担,总会负责着情予以拨款调度
第八章 附则
第 二 十 八 条 本章程及管理条例如有不妥处,于每年代表大会时,经出席代表二人以上之提议,出席人数半数上之同意,得修改之。
第 二 十 九 条 本章程及管理条例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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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孫宇超 于 15-3-2006 18:38 编辑 ]